从烟花“禁”“放”之争看法治

惠利之道 惠利生活 2024-01-06 9607

一提到“过年”,燃放烟花爆竹就是绕不开的话题。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传出声音:“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烟花爆竹“禁”“放”之争可以说是旷日持久。禁有禁的道理,放有放的理由。一边是习俗传承、产业发展,一边是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立足点不同,态度也判若霄壤。到底由谁说了算?首先当然是法律。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出了表态,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全面禁燃令”不合法,是时候该对“一刀切”的做法进行纠偏了。

从法律效力来讲,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当两者有冲突时,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的上位法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已经为限制烟花爆竹燃放预留了因时因地制宜的灵活处理空间。也就是说,烟花的“禁”与“放”,并不是一道简单的选择题,中间还有“限”的地带。

然而,一些地方在制定政策时却不分时段、不分区域出台“全面禁燃令”。按照地方政策、法规必须遵循上位法的规定,这种“一刀切”将地方限制性政策随意扩大化的行为,显然有违法治精神。在一些法律专家看来,这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剥夺。

近年来,呼吁解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声音越来越大。2023年初,已有多地对全面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政策作出调整和松绑。河南、广东、山东、辽宁等多地将“禁止”改为“限制”,规定民众在特定时段和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一些依然固守“全面禁燃令”的地方,应当抓住国家敦促地方取消不合法禁令的契机,按照合法适当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优化政策,回应民众期盼。

一枚小小烟花,折射的是法治中国背后的法治理念。这不由让人想到另外几件“小事”。近日,江西、四川等地以消防、环保为由禁止居民私熏腊肉,石家庄某菜市场以治理大气污染为由责令商户停止面条、饼丝加工和煎饼制作。这些让人哭笑不得的事件,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在监管上法治观念、科学精神之淡薄,由此对社会运行和公民权益产生不当干扰。

类似简单粗暴的施政方式,本质上也是一种懒政。面对一些历史悠久的民风民俗,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整治对象。比如,烟花爆竹燃起的那一刻,既是传统文化在绽放,也是老百姓美好愿望在升腾。简单地以环境污染、消防安全为由一刀“切”下去,当然可以直接杜绝不少隐患,但同时也切断了与传统的联系,切伤了与群众的感情,也就难怪禁燃令实践中较难执行。

一枚烟花、一块腊肉,蕴含传统与现代的张力。能否让它们与城市治理彼此兼容、与社会文明相得益彰,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治理智慧和能力水平。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需要多方面综合考量,只有善于捕捉时代变化、把握群众意见,提升法治意识和精细化治理水平,才能让公共政策经得住法律检验,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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