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外经济法呈重大转型趋势

惠利之道 惠利生活 2023-12-24 3859

经济日报讯 从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外国补贴条例、国际公共采购工具、公司可持续性尽责法(供应链安全法)、反经济胁迫工具,到2023年6月欧盟委员会《经济安全战略》提出关键技术管制清单和对外投资管制工具,近年来,为顺应国际地缘政治格局的演变,欧盟出台了一系列对外经济法。这些新的欧盟单边措施远远超出WTO贸易规则的规制范围,不再仅以反倾销、反补贴等经典贸易规则为主,而是正在形成一个包括投资监管法、国际公共采购法、供应链法、贸易措施反制法的对外经济法体系。不难看出,欧盟对外经济法在立法目的、规制工具、造法路径以及法律理念等方面都呈现出重大的转型趋势。

首先是立法目的与规制工具的变化。过去欧盟层面的对外经济法主要是欧盟对外贸易法,最常使用的工具是反倾销,偶尔使用反补贴工具和保障措施,防御色彩明显。但就目前而言,欧盟对外经济法的工具众多,不仅频繁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工具,而且在经典的贸易工具之外引入新的贸易工具(国际公共采购工具、反经济胁迫工具),打造新的欧盟国际投资监管法(外资安全审查、对外投资审查),并且使用国际竞争政策工具(外国补贴条例)以及工商业与人权工具(公司尽责法)等,这些新工具的目的不再只是谋求自由与公平贸易,而是融入了经济安全、产业政策、竞争政策、人权与环境政策等多种考虑因素。

其次是造法路径的调整。欧盟对外经济法过去一直在多边机制、区域或双边机制之下制定规则。但当前的欧盟对外经济法更加“自我”,越来越多地通过单边规则来落实欧盟的政策目的,并且正努力试图通过欧盟对外经济法的“域外效应”对第三国施加影响。

最后是立法理念的转变。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单方面“市场开放”承诺转向《里斯本条约》以来的“对等开放”和“有选择性地开放”,从过去的“去政治化”和“去规制化”转向如今通过“经济安全”以进行“再政治化”和“再规制化”,反映出当前欧盟的竞争力焦虑和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当前,全球经贸规则处于快速变革中,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欧盟对外经济法转型的步伐。WTO不再是推动国际贸易规则发展的核心谈判场所,各大经济体试图通过区域或诸边贸易投资协定弥补多哈回合的议题空白,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西方经济体在多边体系与国际协定之外越来越多地采取单边措施或单边经贸立法。

与美国以实力为基础的对外经济制裁方式相比,转型中的欧盟对外经济法倾向于“通过规范性力量”,而非仅依赖实力来维护欧洲利益并输出欧洲价值观。在经济安全、公平竞争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引入新的单边规则时,欧盟不仅需要寻求新规则的内在合法性,而且还要受欧盟基础条约中既有法律原则的约束,例如内部市场的四大自由流动原则、非歧视原则和司法救济原则,这些都意味着在对外经济法的考量制定领域,欧洲与美国即使存在“志同”的可能性,但“道不合”。

同时,在“战略自主”的牵引下,欧盟的对外经济法转型并未完全追随美国。此前,美国贸然阻挠WTO上诉机构法官任命并发动全球贸易战,对欧盟施加钢铝保障措施与其他贸易限制,严重损害了欧盟的战略利益与现实利益。为维护自身在全球贸易规则上的领导力,对抗美国的单边霸权行径,欧盟选择了与中国和印度合作,鼓励程序性改革。除了发动贸易战,美国还公开威胁法国等欧盟成员国,称“一旦它们对美国公司征收数字税,就要对这些国家施加贸易制裁”。欧盟将美国的这些做法视为经济胁迫,并于2021年提出反胁迫工具立法提案,以便欧盟或其成员国在受到第三国经济胁迫时采取贸易反制措施。

毋庸讳言,中国的快速发展也是欧盟对外经济法发生转型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中国在新能源、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领域快速提升的全球竞争力与影响力,欧盟对外经济法从市场开放转向了“对等开放”和“有选择性地开放”,并且将可持续发展(人权与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环境以及经济安全战略等作为其政策转向的理由,力图维持欧盟在全球大变局之下的经济与技术竞争力。欧盟对外经济法的涉华政策中,竞争、防范、对抗等因素在增长,致使双边合作空间被明显挤压。不难看出,欧盟对外经济法的转型很大程度上缘于欧盟对中欧关系的重新定位。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盟法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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