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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林陈串(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26号)、郑炜(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27号)、谢前利(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928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
申请人林陈串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8月1日至31日劳动报酬3404元。
申请人郑炜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工资9500元。
申请人谢前利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8月份工资582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4年1月19日9时10分、2024年1月19日9时40分、2024年1月19日10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